旅行社新规出炉促产业“变局”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从事旅游社工作多年、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佰程旅行网副总裁朱晓云分析,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朱晓云表示,事实上,入境旅游与出境旅游在资源提供、市场占有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入境旅游业绩好的旅行社未必在出境旅游方面做得出色;相反,入境旅游很一般的旅行社很有可能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的优势。而《条例》则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条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需要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另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经营,以减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程序简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旅行社的设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的手续在《条例》中也得到了简化。
《条例》中对于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仅有3点,而现行条例中对此的规定则多达7点。业内人士指出,改后的条件同设立旅行社所需条件同常规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难度,这有助于将目前行业内存在的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等诸多混乱的经营模式逐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
朱晓云告诉记者,过去由于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设立分社有难度,导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条例》的颁布则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设立。首先,《条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审批。其次,分社的设立由之前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增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即可。
此外,在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条例》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对原来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多限制。《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朱晓云认为,这样的规定说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旅行社约束力增强
从《条例》的名称上看,虽然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纷纷表示,实际上《条例》通过增强法律责任、监督处罚的力度,增强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约束。
《条例》对于组团社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领队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行业内常见的“拼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规定了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领队、导游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条款比较简单,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而《条例》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同时,较《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还非常严格地规范了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关于对于违规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细致、详尽的规定,篇幅约占整个《条例》的1/3,使得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过程中有了明确严格的依据。
朱晓云表示,旅行社法律责任条款的增加说明,虽然《条例》对旅行社设置的障碍条款越来越少,但针对游客保护的条款却在大量增多,提高了行业监管的力度,这将促进旅游市场良性竞争的发展。
旅游市场格局将变?
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上,很多旅行社虽然具有很强的实力,但之前受准入门槛高的限制,一些旅行社虽“称霸一方”,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能出现一个“巨头”。而随着《条例》的出台,业内人士猜想,未来或许出现一批新的旅行社,在国家范围内拥有“话语权”的大型旅行社也将出现,而旅游市场格局或将随之改变。
朱晓云指出,准入门槛降低后,一些公司将不再挂靠,直接注册旅行社,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使得旅行社将会更加注重品牌的打造,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市场上完全有可能出现国家范围内的大型旅行社。中青旅出境游公司总经理孙常伟则表示,未来市场上完全有可能会涌现出一批新的旅行社,但《条例》和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旅行社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不适应市场的旅行社还是会很快遭到淘汰,在市场竞争中,旅行社应遵守游戏规则,加强管理力度;而在扩张方面,就中青旅来说,不会因为门槛的放低而盲目扩张,会根据自身业务规划和网络建设来进行发展,但《条例》会使旅行社的网络化布局变得更加容易。
此外,《条例》虽针对团队旅游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针对散客管理、自由行等个性化旅游方式等的规定却不够成熟。对此,业内人士纷纷表示,现在的旅游市场正处于低端旅游向高端旅游的转换时期,旅游行业呼唤针对非团队旅游条例的出台。朱晓云说:“不能指望一个新条例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只要较以前有所进步,我们就应肯定它。”
商报记者任维/文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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